为进一步推动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各级各部门和单位及其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了《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实施办法》(南经管规〔2023〕4号)并印发实施。
一、《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实施办法》的编制依据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等。
二、《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实施办法》的编制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一系列安全生产重大决策举措,自治区、南宁市党委、政府也相应制定了安全生产约谈《实施意见》和《实施细则》,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安全发展是红线,是底线,也是生命线、高压线、责任线,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适应新形势要求,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需要建立完善相配套的制度规范,以便切实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强化事故查处,从严从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筑牢安全生产防线,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为经开区全面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三、《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实施办法》编制的过程。
为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经开区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工作,推动各级各部门、单位和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保障辖区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通过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参照南宁高新技术开发区、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兄弟开发区的做法,结合经开区的实际,对原《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约见警示、黄牌警诫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3年2月6日,印发《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南经安委办函〔2023〕2号),向经开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征求意见。综合各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且与不予采纳意见的单位进行沟通说明了不予采纳的理由后,再形成《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在“南宁市行政立法和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平台”进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最终形成了《办法(送审稿)》。将《办法(送审稿)》报送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呈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同意后,以管委会名义印发。
四、《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本《办法》在2018年经开区管委会印发《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约见警示、黄牌警诫办法的通知》的基础上修订,主要内容共十三条。
(一)明确警示约谈的方式,由经开区管委会和经开区安委会对镇、街道办和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经开区辖区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
(二)明确需要启动警示约谈工作,对镇、街道办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辖区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实施警示约谈的共有9种情形。
(三)明确启动的警示约谈程序,共有3种情形的启动约谈程序;在警示约谈经批准后,由约谈方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被约谈方警示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内容。
(四)推进警示约谈程序的实施,共分4个步骤实施。
(五)强调重点整改措施落实与督促工作,一是约谈方依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二是被约谈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送约谈方;三是对落实整改措施不力,警示约谈后连续发生事故的,由约谈方给予通报,并抄送被约谈方的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其他事宜
其他未尽事宜请联系解读部门: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咨询电话:0771-4950547。